一、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各乡(镇)村社要积极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宣传、制止、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即从公路用地外缘向外到建筑物外缘,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改建、扩建,确需(危房)改扩建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修建。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建者承担。
二、严禁利用公路打场晒粮。公路是连接城镇、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的道路。近年来,公路沿线农民法律意识谈薄利用公路打场晒粮存在安全隐患,交通事故频繁、害人害己,铁的事实证明,治理农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行为,仅靠我们公路管理机构的单兵作战难以制止,需要公路沿线各级党委、政府的密切配合,落实好镇、村干部在打场晒粮工作中的宣传和主导作用,只有动员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进行治理,才能真正制止农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因农民在道路上打场晒粮诱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不得增设平面交叉路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平面交叉路口及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禁止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蓄、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四、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和村委会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道路管理和养护。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和主要乡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做好村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及农户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对公路沿线公路行道树和公路设施的爱好和保护,发现有故意破坏、损坏公路设施、交通肇事等及时举报,举报有奖。公路沿线群众不得乱搭乱建棚屋、摊点、乱挖、乱填公路边坡、路基、边沟和损坏公路绿化树木,做好当地群众工作,如遇大风、暴雨,发现公路沿线上有塌方、路基下沉、倒树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同时报告公路管理部门,确保我县辖区农村公路路容路貌整洁、安全畅通。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