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3 |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4 |
第44条之三 书面意见、报告、译文及意见的保密性 44之三 保密性 (a) 除非经申请人请求或允许,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不应允许任何人或单位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获得: (i) 根据本细则43之二.1作出的书面意见,根据本细则44之二.3(d)准备的书面意见的译文或申请人根据本细则44之二.4提交的对该译文的书面意见; (ii) 根据本细则44之二.1作出的报告以及根据本细则44之二.3(b)所准备的该报告的译文或申请人根据本细则44之二.4提交的对该译文的书面意见,如果已作出所述报告的话。 (b) 为(a)的目的,“获得”一词包含任何第三方可以获得认知的方式,包括个别传达和整体公开 | 无此条 |
无此条 | 66.1之三 扩展检索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进行一项检索(“扩展检索”),以发现本细则64所提及的在国际检索报告制定之后公布或者可以被所述初步审查单位获得的文件,除非该单位认为这样的扩展检索并无用处。如果该单位发现存在条约34(3)或(4)或者细则66.1(e)提及的情况,则扩展检索应当仅涉及国际申请中属于国际初步审查主题的那些部分。 |
无此条 | 70.2 (f)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当说明根据细则66.1之三进行扩展检索的日期,或者说明没有进行扩展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