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帖:涉税知识--每日谈(欢迎大伙踊跃上贴)

1 楼
团长希望此贴能让所有团员及来访朋友们受益! 朋友们如果有其他特别的资料需求也可以提出来,本团队一定会尽量以你所求。
2010-12-15 15:05:13
sandy168
2 楼

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职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或企业以误餐补助的名义按月发放给职工的补贴。误餐补助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误餐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很多财会人员没有分清两者的区别,这样可能会形成错误的帐务处理和纳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午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12-15 15:11:48
sandy168
3 楼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个人转让住房需要按照转让收入减除购置原价及相关税费后,余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并不是说销售住房都是按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将住房赠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也要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下列赠与行为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010-12-16 12:20:24
sandy168
4 楼

转让限售股所得的个税应该怎样计算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下称“财税〔2009〕167号文”)这不仅堵住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的征税问题。

  3种限售股纳入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3种,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财税〔2009〕167号文则明确,要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 得税。这要注意两点:一是政策执行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政策执行前已经减持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并不在征收范围之例,文件也没要求进行补征。二是征税项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这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统一。

  计税方法有两种

  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方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例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老李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20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份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5元。2010年1月4日,老李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25日,老李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老李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5元/股×100万股-15元/股×100万股×15%=1275(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275×20%=255(万元)。

  2.申报清算应纳税款如果老李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000-(200+2)=79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798×20%=159.6(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59.6=95.4(万元)。而案例中老李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1000-1000×15%=850(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50×20%=170(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70=85(万元),多缴税95.4-85=10.4万元。

  方法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老张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和30万股流通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462万元(结算系统取得成本);流通股取得成本为201万元。2009年12月,老张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1日,老张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和流通股卖出120万股,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发生合理税费1.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老张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证券机构按规定直接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老张卖出120万股股票,应视同为转让限售股100万股和20万股流通股,那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总收入×限售股转让股数÷(限售股+流通股转让股数)=1200×100÷120=1000(万元),同理,限售股转让成本应分摊合理税费=1.2×100÷12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合理税费)=1000-(462+1)=537(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537×20%=107.4(万元)。

2010-12-17 09:18:14
sandy168
5 楼

金银首饰消费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6 85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 100

    ——应交消费税 1 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2010-12-18 15:50:49
ljzh6
6 楼
2010-12-19 11:56:00
ljzh6
7 楼
2010-12-19 11:56:04
sandy168
8 楼

九类“其他所得”要缴个税

我国财税部门明确规定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无偿受赠他人房屋所得

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

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现金等所得

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收入

取得未出险的人寿保险的利息

取得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取得银行支付的揽储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其他收入目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尚未确定其为“其他所得”。在没有明文规定之前,税务部门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12-19 14:37:34
sandy168
9 楼

房产赠送除了缴个税还缴哪些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那么,除个人所得税外,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还涉及哪些税种?有关专家解释,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赠方涉及的税种还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受赠方涉及的税种有契税和印花税等。

  出赠方需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

  要注意的是,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曾规定,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而按照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个人无偿向他人赠送房产,出赠方也要缴纳营业税了。

  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由于新营业税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因此,财税〔2008〕174号文件也适用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行为。

  另外,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出赠方也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受赠方需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可见,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受赠方需要计算缴纳契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双方都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2010-12-20 10:03:48
stardust02
10 楼
2010-12-20 12:37:01
sandy168
11 楼

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同时发放如何计税分摊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就个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提到,“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同时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问:如果年终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月发放,能否按《答记者问》中提及的,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如果不可以,该如何计算?

  【解答】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应在发放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在不同月份发放年终奖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再次发放时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12-21 17:09:39
sandy168
12 楼

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个税扣除?

问: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个人所得税扣除?单位每个月扣员工的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返还,这个怎么算个税?平时每个月工资不超过2000,不涉及个税,年底要是返还3000-4000元,计入返还当月,还是平均12个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于支付时代扣代缴,因此,贵公司每月按工资的20%扣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返还的形式支付给个人,那么应于支付给个人时并入支付当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并没有可以分配到12个月的特殊规定。但如果符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可按此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该办法一年中只能适用一次。否则,则不能适用该办法。
2010-12-23 05:21:51
sandy168
13 楼

外派人员计算个税可否有附加减除费用?

问:对于公派去外国工作一段时间的中国人,请问在计算中国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参照来华外籍个人享有的免税项目优惠来计算?特别是对于外派人员在外国,由其外国公司直接支付给东的房租,或者是用有效票据报销的房租,是否可以在计算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免于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因此,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是包括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企业代职工支付的房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12-23 0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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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工商企业在开办建设期涉税业务处理

  工商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留抵、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等涉税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或造成企业资源的流失,或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必须特别关注。本文主要探讨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确认的会计处理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法规执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抵尽抵,并建立已抵扣固定资产备查账,接受税务机关的抽查。

  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是所有动产设备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认证留抵。

  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同时在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间混用;②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③应取得符合要求的扣税凭证;④业务发生及扣税凭证时间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⑤在企业账面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设备,以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设企业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俗称甲供材)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是为建造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所用的工程物资,一是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

  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购进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价值。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如果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安装,该工程物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为购进设备和工程物资支付运费中的进项税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一次大批量购进的工程物资,购入时还无法辨别是否用于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时,可以先认证留抵,等以后领用时,再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的部分,凭工程项目领料单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及其所用工程物资,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要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方面

  以票控税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实务中,要兼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统一,尽量避免在建设期就出现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不然进入生产经营期后,因时间跨度较长,会给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带来不便。当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与现行税法不一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的规定,即“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进行处理,会有效地降低涉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企业建设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各项建设投资成本确认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

  1.建筑营业税发票的取得。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为该付款日,而不论款项是否按时收到。③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工程完工前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工程完工后为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施工企业就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所以,建设单位有依法索取发票的主动权,可以采取有发票才付款的办法强制取得发票。不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规定,可能要受到处罚。尤其是在支付工程尾款时,一定设法取得工程的全额发票,当然包括建设企业预留的工程质保金的数额。

  2.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及待摊投资也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购进设备、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接受其他劳务、服务时,一律取得正规发票。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还要有验收单、入库单、领料单。企业自制工资册,要有用工合同及考勤记录作依据,工资数额符合规定的原则,超过起征点的要代扣个税,工资单要有领导审批和领款人的签字。

  有些费用,如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征地时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无法取得发票,要将拆迁办或村委会、企业、接受补偿人三方鉴定的补偿合同,接受补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款人的收据作为付款依据。

2010-12-26 17: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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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 还应贴印花吗?

  【问】合同在国外签订的,还应贴印花吗?

  【答】根据北京税务局京税三字[1991]第747号文件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2010-12-26 18: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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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印花税和契税的账务处理

  印花税

  这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企业交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交纳的税款。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也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某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用银行存款购买10000元的印花税票备用,本月应税凭证上粘贴3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时

  借:待摊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粘贴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待摊费用  3000

  契税

  这是对境内土地房屋因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以当事人双方签订契约土地房屋的价格(买价、典价、赠与房价、交换差价)作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由于是按实际取得的不动产的价格计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也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CD公司购买办公大楼一栋,价款为10000000元,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契税为3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30000

  例2:EF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0年,该土地的使用费为10000000元,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契税为3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30000

  例3:HJ企业接受赠与房产,根据房产价值,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契税为24000元,实际交纳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24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

2010-12-26 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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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0-12-30 09: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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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拍卖文稿,按转让著作权缴税

  7月2日全国(天津)相声新作品大赛作品拍卖会在北京举行。16部相声作品均以高价拍出,成交总价逾百万元。本次拍卖会的首个拍品———老相声作家王鸣禄的《城管与地摊》以20万元的价格被天津买家拍得。相声作家著作权日益受到关注,此举也让创作者自己认识到创造性劳动的价值。但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个人通过拍卖相声作品所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拍卖文稿所得是按稿酬所得,还是按转让著作权归入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人不是十分清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本文中的相声新作品大赛作品拍卖无疑属于特许权使用中的著作权范畴,这与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稿酬所得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计税依据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因此,相声作家王鸣禄的《城管与地摊》拍卖所得20万元,应由拍卖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000元[200000×(1-20%)×20%]。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2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2010-12-30 0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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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土地财政与房产税

  摘要:舆论流传甚广的土地财政问题实际是错误的。土地出让收入总额,自2006年之后的上升是成倍的,从6000亿元到1.59万亿元,土地价款一直居高不下。

  但我们忽视了一个数据:土地出让净收益。这个数据从2006年开始,大约是3000亿元、4000亿元、4000亿元、1992亿元。我们看到的是,随着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大幅增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比例越来越低。原因是土地征用与拆迁安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成本大幅提高。   2010年前三个季度,30大中城市的土地出让金总收入已达9000亿元。净收益多少?暂时没有数据支持。   那么,究竟土地出让收入对应的土地出让成本到底是由哪些成分构成的?从2009年土地收支数据看: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中,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4985.67亿元,占支出总额的比重(以下简称占比重)为40.4%;用于土地开发支出1322.46亿元,占比重为10.7%;用于城市建设支出3340.99亿元,占比重为27.1%;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为433.1亿元,占比重为3.5%;用于廉租住房支出187.1亿元,占比重为1.5%;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1191.17亿元,占比重为9.7%。   那么,地方政府对于房产税的热情也就顺理成章了。至于房产税是否能够成为房价抑制的利器,目前还看不出来。虽然我们的很多专家学者甚至政府官员,寄希望房产税的征收挤压投机者抛售,但是我认为这是基本前提的问题,也就是投资投机者的占比究竟有多大?   同时,对于旧城改造较好的城市,回迁安置房一般每户也是三五套的,我们如何征收他们的房产税?要知道这部分人群绝对不是富人,他们生存的依靠恰恰也是并非自住房的出租收益。   市场会不会因为房产税的征收导致房租价格的上升,这是有待观察的。供需失衡下的市场,继续卖方市场还是不可改变的。这也是我们限购思路的无奈!

2011-01-16 23: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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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上海房产税试点方案已经上报 北京暂不试点

上海市市长韩正提到2011年主要任务是将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财经》综合报道】1月1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上海市市长韩正提到2011年主要任务是将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北京市人大代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吉林在1月15日晚北京两会政务咨询会上表示,北京市暂不试点房产税。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海市市长韩正提及2011年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时表示,上海将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海版房产税方案已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与重庆版房产税方案有区别。

  北京市人大代表、常务副市长吉林在1月15日北京两会政务咨询会上则表示,上海和重庆推出的房产税只是试点,目前北京没有参与其中,北京会按国家统一安排。

2011-01-18 08: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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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

刘戈:征收房产税是中国式杀富济贫

就目前国人持有财产的习惯来看,住房的拥有水平基本上和其财富拥有水平成正相关的关系,这样比较容易获得家庭拥有财富的真实数据

  【《财经》综合报道】中央电视台《今日观察》评论员刘戈近日评论称,房地产税的征收绝不应仅仅看作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另一项手段,而是让税收调节贫富差距作用的功能重新起作用的根本性改革。

  他表示,个人所得税既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调节社会贫富差别的重要手段。但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已经由开征时的调节社会贫富目的,退化成了当前基本上只起到补给财政的作用。由于富人的各种逃税避税及其他一些隐瞒财产的方法,再加上对富人的税收过宽过低,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功能基本丧失。而税务部门又找不到能够让真正的富人多缴税的可行办法。这也是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他认为,从住房持有环节征税,是我们目前可以找到的几乎唯一切实可行的途径。因为就目前国人持有财产的习惯来看,住房的拥有水平基本上和其财富拥有水平成正相关的关系,这样比较容易获得家庭拥有财富的真实数据。

  他建议,房产税一定要放在税制体制改革甚至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框架下综合考虑,不仅仅只当作是平抑过快增长的房价的一个行政手段。这一步棋如果走好,将不但有助于解决房地产领域的问题,更能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主要手段,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11-01-18 08:55:41